① 原按:《通鑒續(xù)編》:紹興二十五年十月,秦檜死,黜檜姻黨。十一月,釋趙汾及李孟堅、王之奇等自便。十二月,復張浚、胡寅、張九成等二十九人官;徙李光、胡銓于近州。二十六年正月,追復趙鼎、鄭剛中等官。此詩所謂十年言路皆支黨,雷州司戶卻生回,衛(wèi)公精爽故依然,皆記其事。謹附識。
元祐諸公秉國均,詔條先請惠吾民。
孤雛腐鼠何勞逐,準擬朝廷政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