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決囚”。 指判決囚犯死刑或執(zhí)行死刑。
《新唐書(shū)·刑法志》:“死者不可復(fù)生……決囚雖三覆奏。而傾刻之間,何暇思慮,自今宜二日五覆奏?!?span id="1q5qxkg" class="book">《醒世恒言·蔡瑞虹忍辱報(bào)仇》:“其時(shí)七月中旬,未是決囚之際?!?span id="s9uvl4g" class="book">《
清史稿·圣祖紀(jì)三》:“十一月壬子,命停決囚?!崩デ?span id="w5wt99z" class="book">《
十五貫》第一場(chǎng):“奉旨決囚,停留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