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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裁決(裁決)  拼音:cái jué
1.經(jīng)考慮而判定。《新五代史。卷三○。漢臣傳。蘇逢吉傳》:「隨事裁決,出其意見,是故漢世尤無法度?!?br />2.行政官署依據(jù)法令對于具有違法事實的人,科以一定處罰。如:「送交通事件裁決所裁決。」
《國語辭典》:裁定  拼音:cái dìng
為裁判的一種形式,指審判機關對于訴訟程序和特定實體爭議問題所作的決定。
《國語辭典》:更審(更審)  拼音:gēng shěn
重新審訊。即于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不服第二審法院之判決,而依法提起上訴,經(jīng)第三審法院審理認為上訴有理由者,就該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之第三審部分予以癈棄,而將該上訴事件發(fā)回原第二審法院重新審理。
《國語辭典》:公訴(公訴)  拼音:gōng sù
我國刑事訴訟的方式分為公訴與自訴?!腹V」指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jù),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時,應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訴訟。
《國語辭典》:嫌疑犯  拼音:xián yí fàn
法律上指有犯罪嫌疑而未經(jīng)證實的人。
《國語辭典》:六法全書(六法全書)  拼音:liù fǎ quán shū
書名。以憲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為主要綱領蒐集我國現(xiàn)行法規(guī)數(shù)百種的法律用書。
《國語辭典》:確定判決(確定判決)  拼音:què dìng pàn jué
法院對民、刑事訴訟案件的判決,如果情況是依法不得上訴,或已過上訴期限,或當事人舍棄上訴,撤回上訴,其判決已發(fā)生確定力,不得再行變更,稱為「確定判決」。
《國語辭典》:言詞辯論(言詞辯論)  拼音:yán cí biàn lùn
刑事訴訟中最緊要的程序。廣義指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系人,在法院所定期日所進行的一切行為之總稱。狹義則專指當事人在言詞辯論期日所進行的行為而言。
《國語辭典》:第四審(第四審)  拼音:dì sì shěn
我國民事與刑事訴訟法均規(guī)定三級審制,如存在一些特殊的政治或司法手段,可能干涉正常司法程序或判別結果。在一般司法審判制度之外的另一種最高司法審判制度,通常為負面意義的名詞。其中以解釋憲法與法令的機關最受注意,如我國的大法官會議即是一個最易受批評的第四審機關。
《國語辭典》:實體法(實體法)  拼音:shí tǐ fǎ
規(guī)定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相對于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而言。也稱為「主法」。
《國語辭典》:訴訟法(訴訟法)  拼音:sù sòng fǎ
規(guī)定訴訟程序的法律。一般分為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及行政訴訟法。
《漢語大詞典》: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的簡稱。在一個刑事案件中附帶提起的關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民事賠償問題的訴訟。只有在被害人的物質損失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情況下,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國語辭典》:對質(對質)  拼音:duì zhí
數(shù)人共犯一案,預審時令各犯及證人互相質問應答,以證其是否同謀,稱為「對質」。亦泛指與問題互相關連的各方當面對證。《二刻拍案驚奇》卷四:「廉使叫押到尸場上認領父親尸首。取出僉事對質一番?!?/div>
《國語辭典》:犯罪嫌疑人  拼音:fàn zuì xián yí rén
刑事訴訟制度中,在檢察官實施偵查階段以前,對涉嫌犯罪者的稱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