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亦作“ 坐臧 ”。犯貪污罪;判貪污罪。
《漢書·景帝紀(jì)》:“吏及諸有秩受其官屬所監(jiān)、所治、所行、所將,其與飲食計(jì)賞費(fèi),勿論。它物,若買故賤,賣故貴,皆坐臧為盜,沒入臧縣官。”
《東觀漢記·鍾離意傳》:“ 顯宗 時(shí), 意 為尚書, 交趾 太守坐贓千金,徵還伏法。” 明
沈德符 《野獲編·臺省·臺省之玷》:“守制御史 唐震 ,以欺取官物,誣陷人罪,逮至京,坐贓為民?!?林紓
《析廉》:“ 漢 法,吏坐贓者皆不得為吏。鄙意此特用以匡常人,若君子律身,固已廉矣?!?br />(2).方言。栽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