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召任用。
《史記·儒林傳序》:“ 孝惠 、 呂后 時,公卿皆武力有功之臣。 孝文 時頗徵用,然 孝文帝 本好刑名之言?!?張守節(jié) 正義:“言 孝文 稍用文學(xué)之士居位?!?span id="9zyx1cf" class="book">《
三國志·魏志·華歆傳》:“若有秀異,可特徵用。” 宋
葉適 :“﹝ 鄭伯英 ﹞既任 秀州 判官,遂以親辭,終其身二十餘年不復(fù)仕,朝庭亦卒不徵用?!眳⒁姟?徵庸 ”。
2.引用。 唐 李匡乂
《資暇集》卷上:“徵舅氏事,必用 渭陽 ,前輩名公,往往亦然。茲失於識,豈可輕相承耶?審詩文當(dāng)悟,皆不可徵用也?!?br />3.國家依法將個人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或其他生產(chǎn)資料收歸公用。如:市政府決定,今后征用農(nóng)田建房要嚴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