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宋 時代征收賦稅,實行權(quán)宜折變之法,許以物折物、以物折錢或以錢折物,稱為“科折”。 宋
葉適 :“夏絹和買,已非正賦,復有軍衣和買;糯米科折,止為省務,復有覆紐價錢?!?span id="usjhjqt" class="book">《
宋史·食貨志上二》:“﹝ 紹興 三十年﹞五月,詔:‘ 溫 、 臺 、 處 、 徽 不通水路,其二稅物帛,許依折法以銀折輸,數(shù)外妄有科折,計贓定罪?!?span id="a0cfgtv" class="book">《
續(xù)資治通鑒·宋寧宗嘉定四年》:“夏四月,甲申,禁 福建 、兩 浙 州縣科折鹽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