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撫治百姓。
《后漢書(shū)·吳延史盧趙傳贊》:“ 吳翁 溫愛(ài),義干剛烈。 延史 字人,風(fēng)和恩結(jié)?!?span id="iy84hmk" class="book">《
隋書(shū)·刑法志》:“始乎勸善,終乎禁暴,以此字人,必兼刑罰?!?span id="ioc3flr" class="book">《
資治通鑒·唐代宗大歷十二年》:“縣令,字人之官。” 清
陳康祺 《郎潛紀(jì)聞》卷十:“凡有字人之責(zé)者,幸勿為煦煦孑孑,薄而不為?!?br />(2).許配于人。 清
李漁 《巧團(tuán)圓·剖私》:“[老旦]請(qǐng)問(wèn)娘子,青春多少,可有尊堂,曾嫁過(guò)丈夫了么?[旦]年方十六,尚未字人?!?span id="lcyv2kh" class="book">《東歐女豪杰》第三回:“那處有一位富家女子……父母雙亡,又沒(méi)兄弟,今年已是二十二歲,還未字人?!?/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