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耕牛和農(nóng)具。
《宋史·莊夏傳》:“時流民來歸, 夏 言:‘ 荊 、 襄 、兩 淮 多不耕之田,計口授地,貸以屋廬牛具。’”
《元史·世祖紀十》:“以 別速帶 逃軍七百餘人付 安西王 屯田,給以牛具。”
(2). 金 賦稅單位,一耒加三頭牛為一具。
《金史·食貨志二》:“牛頭稅,即牛具稅, 猛安 、 謀克 部 女直 戶所輸之稅也。其制每耒牛三頭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頃田畝有奇,歲輸粟大約不過一石……四年,詔內(nèi)地諸路,每牛一具賦粟五斗,為定制。”
《金史·食貨志二》:“八月,尚書省奏,推排定 猛安 、 謀克 戶口、田畝、牛具之數(sh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