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范之箴(1517年—?),字從敬,號鏡川,浙江嘉興府秀水縣人,民籍。曾歷漢陽知府。嘉靖十三年(1534年)浙江鄉(xiāng)試第六十四名舉人。嘉靖十四年(1535年)聯(lián)捷乙未科進士。初任行人司行人,轉司正。升工部都水司郎中,出為湖廣永州府、漢陽府知府,升本省參議,遷山東兵備副使,晉湖廣參政。官至云南按察使,罷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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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伋(1518年—1599年),字汝希,號小泉,江西瑞州府高安縣人,民籍,官至河南參政,終年八十二歲。江西鄉(xiāng)試第二十三名舉人。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中式乙丑科二甲第四十三名進士。工部觀政,本年五月丁憂,隆慶二年(1568年)二月授刑部主事,五年正月復除本部,萬歷三年(1575年)二月升員外,六月升郎中,七年二月升河南副使,九年七月升山西參政,十年三月愿告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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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燧(1519年—1583年),字以木,號羅岡,陜西西安府同州合陽縣人,軍籍。陜西鄉(xiāng)試第二十五名舉人。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中式己未科二甲第五十二名進士。四十年授戶部湖廣司主事,四十一年管西新草場,又管太倉,又榷崇文門稅。四十二年出督淮倉,四十三年擢升郎中,督餉大同。未任,以父憂歸,四十五年起復,除河南司郎中,以督漕糧有功,隆慶五年(1571年)升四川按察司副使,備兵川東。歷四載,連丁祖母屈氏、母韓太宜人憂,萬歷八年(1580年)復除四川副使,九年四月升河南右參政,分守洛陽。十一年以老病被河南府推官參劾調任,遂解組歸,年六十五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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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充濁(1520年—?),字清夫,順天府霸州(今河北省霸州市)人,民籍。嘉靖十九年(1540年)庚子科順天府鄉(xiāng)試第八十二名舉人。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中式甲辰科三甲二百十五名進士。歷工部郎中、戶部山西督儲郎中,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任衛(wèi)輝府知府,升陜西兵備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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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以作(1522年—?年),字爾新,號望淇,四川敘州府富順縣人。治《易經》,由縣學生中式己酉科(1549年)四川鄉(xiāng)試第七名舉人,年三十五歲中式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戊辰科會試第一百五十名,第三甲第一百四名進士。吏部觀政,授行人司行人,三十八年升刑部主事,四十二年升員外、郎中,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升任湖廣鄖陽府知府,四十四年調陜西漢中府,隆慶元年升陜西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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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宗吳(1521年—?),字希淹,號滹汀,直隸真定府晉州人,民籍。歷給事中。己酉科(1549年)順天府鄉(xiāng)試第二十一名舉人。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中式丙辰科三甲第一百七十一名進士。禮部觀政,授山東濟南府推官,四十年六月考選南京兵科給事中,四十四年升山東兗州府知府,隆慶元年致仕。
人物簡介
字時殷,常山人。嘉靖丁未進士,有招搖館集維基
詹萊(1522年—1586年),字殷行,一字時殷,號范川,浙江衢州府常山縣人,嘉靖丁未進士,累官湖廣僉事。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癸卯科浙江鄉(xiāng)試第三十三名。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登丁未科進士。初任江西金溪縣知縣,調任福建長樂知縣,為防倭寇侵襲,呈準選擇海門要地筑城防守,又設兵船數十艘巡邏馬江上下,勿使倭寇登岸。后福清等縣均遭倭寇侵陷,惟長樂因筑城防禦,安然無恙。調任河南嵩縣知縣,免去農民歷年拖欠賦稅。規(guī)定兩稅繳納之期限。調直隸池州府同知,再調任湖廣僉事,多次平息巨盜作亂。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掛冠歸田,時年四十三歲。從此無心仕途,專心理學,創(chuàng)辦范川書院,講學授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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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可范(1523年—1565年),字子極,號龍溪,江西九江府瑞昌縣人。己酉科(1549年)江西鄉(xiāng)試第四名舉人。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中式丙辰科三甲第一百零六名進士。禮部觀政,授工部主事,四十一年復除刑部主事,四十四年卒。著有《龍溪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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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九疇(1526年—?),字惟范,錦衣衛(wèi)匠籍直隸蘇州府吳縣人。順天府鄉(xiāng)試第九十三名,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己未科二甲進士。歷官刑部主事,知浙江嚴州府、云南楚雄府。隆慶五年(1571年)正月考察以才力不及降調。后官山東鹽運使司同知。有《禮記要旨》十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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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應期(1527年—1594年),字伯楨,號屏麓,浙江湖州府烏程縣人。明朝狀元,政治人物。順天府鄉(xiāng)試第七十名。范應期家境殷實,靠捐納入國子監(jiān),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會試一百九十三名,廷試成一甲第一名進士(狀元)。本年三月授翰林院修撰,四十五年九月調南大理寺評事,隆慶元年(1567年)三月升左寺正,二年五月升南太仆寺丞,三年三月改尚寶司丞,四年二月升南國子監(jiān)司業(yè),六年二月改北京,萬歷元年(1573年)二月改任右中允,經筵講官,七月主考應天府鄉(xiāng)試,三年五月升右諭德,掌南翰林院事,本月丁憂。八年九月以原官仍掌南翰林院事,十一年二月調南刑部員外郎,閏二月升南禮部郎中,四月升司經局洗馬管司業(yè)事,十月回司經局管事,十二年正月官至國子監(jiān)祭酒,二月致仕回鄉(xiāng),結果在家鄉(xiāng)與他人結怨。二十二年,仇家千余人向官府告狀。巡按御史彭應參要求烏程知縣張應望拘捕范應期。范應期最終不堪受辱而自縊。后其妻吳氏赴京上訴,得申冤。著有《玉拙堂集》?!睹鳡钤獔D考》六卷收錄其創(chuàng)作的一首《李花》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