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確規(guī)定的法令條例。 漢
仲長統(tǒng) :“可為法制,畫一定科,租稅十一,更賦如舊?!?span id="0e3tkfi" class="book">《
周書·武帝紀下》:“詔曰:‘以刑止刑,世輕世重。罪不及嗣,皆有定科?!?span id="uot8va8" class="book">《
南史·梁紀上》:“功臣爵邑無定科?!?br />(2).固定的科目。
《新唐書·選舉志上》:“其為名目,隨其人主臨時所欲,而列為定科者,如賢良方正、直言極諫、博通墳典達於教化、軍謀宏遠堪任將率、詳明政術可以理人之類,其名最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