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阿諛隨順。 唐
韓愈 《答呂毉山人書》:“議雖未中節(jié),其不肯阿曲以事人者灼灼明矣?!?span id="i2rcac4" class="book">《
明史·胡儼傳》:“必能為 董子 之正言,而不為 公孫 之阿曲?!?郭沫若
《中國史稿》第三編第四章第三節(jié):“ 建武 二十四年(48年), 劉秀 下詔重申‘阿附蕃王法’,凡阿曲附益王侯的,都要受到很嚴厲的處分。”
2.謂誣妄不實。
《舊唐書·許敬宗傳》:“ 敬宗 自掌知國史,記事阿曲。”
3.偏袒回護。
《魏書·高道穆傳》:“若御史、司直糾劾失實,悉依所斷獄罪之。聽以所檢,迭相糾發(fā)。如二使阿曲,有不盡理,聽罪家詣門下通訴,別加案檢?!?宋
蘇洵 《議法》:“ 唐 之初大臣 房 杜 輩,為刑統(tǒng)毫釐輕重,明辨別白,附以仁義,無所阿曲,不知 周公 之刑,何以易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