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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赦原
赦宥。 三國(guó) 魏 曹操 《短歌行》:“后見赦原,賜之斧鉞,得使征伐?!?span id="eh03zrz" class="book">《金史·刑志》:“乞取之贓,若以赦原,予者何辜?!?/div>
分類:赦宥
《分類字錦》:從重(從重)
禮記:附從輕,赦從重。疏:附從輕是施刑從輕,赦從重是放赦從重。
分類:從重赦宥
《分類字錦》:眾疑(眾疑)
禮記:疑獄泛,與眾共之,眾疑赦之。
分類:赦宥
《分類字錦》:屯邊(屯邊)
后漢書明帝紀(jì):永平八年,詔三公募郡國(guó)中都官死罪系囚,減罪一等,勿笞,詣度遼將軍營(yíng),屯朔方、五原之邊縣。妻子自隨,便占著邊縣,父母同產(chǎn)欲相代者,恣聽之。
分類:赦宥
《分類字錦》:正過(正過)
書:五罰不服,正于五過。傳:不服,不應(yīng)罰也。正于五過,從赦免。
分類:正過赦宥
《漢語大詞典》:郊赦
古代帝王舉行祭祀大禮時(shí)赦宥罪犯,謂之“郊赦”。 宋 趙彥衛(wèi) 《云麓漫鈔》卷五:“本朝凡前代僧寺道觀,多因郊赦,改賜名額,或用圣節(jié)名,如承天、壽圣、天寧、乾寧之類是也。”宋史·趙普傳:“ 祖吉 守郡為姦利,事覺下獄,案劾,爰書未具。郊禮將近, 太宗 疾其貪墨,遣中使諭旨執(zhí)政曰:‘郊赦可特勿貸 祖吉 ?!?清 魏源 《軍儲(chǔ)篇一》:“后世慶典普恩,與郊賚、郊赦何異?”
《漢語大詞典》:獲宥(獲宥)
得到赦宥。左傳·莊公二十二年:“羇旅之臣,幸若獲宥,及於寬政,赦其不閑於教訓(xùn)而免於罪戾,弛於負(fù)擔(dān),君之惠也,所獲多矣?!?北周 庾信 《又謝趙王賚息絲布啟》:“南冠獲宥,既預(yù)禮延;稚子勝衣,還蒙拜謁。” 唐 白行簡(jiǎn) 《濾水羅賦》:“濾 顏生 之瓢水,欲飲而徐清;漉 范令 之釜魚,將烹而獲宥?!?/div>
分類:赦宥
《漢語大詞典》:天赦
(1).謂上天或皇帝的赦宥。 唐 李益 《大禮畢皇帝御丹鳳門改元建中大赦》詩:“靈雞鼓舞承天赦,高翔百尺垂朱幡?!?span id="gsfxz6m" class="book">《宋史·富弼傳》:“母 韓 有娠,夢(mèng)旌旗鶴鴈降其庭,云有天赦,已而生 弼 ?!?br />(2).叢辰名。為赦過宥罪之辰。謂天之生育,甲與戊;地之成立,子、午、寅、申。故以甲、戊配成天赦:春,戊寅;夏,甲午,秋,戊申;冬,甲子。參閱《協(xié)紀(jì)辨方書》。
《分類字錦》:鶴留(鶴留)
漢書武帝紀(jì):后元元年二月,詔曰:朕郊見上帝,巡于北邊,見群鶴留止,以不羅網(wǎng),靡所獲獻(xiàn),薦于泰畤,光景并見,其赦天下。
分類:赦宥
《分類字錦》:立旗
東京夢(mèng)華錄:車駕登宣德樓,樓前立大旗數(shù)口。內(nèi)一口大者與宣德樓齊,謂之蓋天旗。旗立御道中心不動(dòng)。次一口稍小,隨駕立,謂之次黃龍。青城太廟隨逐立之,俗亦呼為蓋天旗。亦設(shè)宮架。樂作須臾,擊柝之聲,旋立雞竿,約高十?dāng)?shù)丈。竿尖有一大木盤,上有金雞,口銜紅幡子。書皇帝萬歲字。盤底有?索四條。垂下有四紅巾者,爭(zhēng)先緣索而上,捷得金雞紅幡,則山呼謝恩訖。樓上以紅綿索通門下一?,樓上有金鳳銜赦而下,至?樓上,而通事舍人得赦宣讀,開封府、大理寺排列罪人在樓前,罪人皆緋縫黃布衫,獄吏皆簪花鮮潔,聞鼓聲,疏枷放去,各山呼謝恩訖。樓下鈞容直樂作,雜劇舞旋。御龍直裝鬼神,斫、真,刀、倬刀,樓上百官賜茶酒,諸班直呈拽馬隊(duì),六軍歸營(yíng),至日晡時(shí)禮畢。
分類:赦宥
《漢語大詞典》:慶宥(慶宥)
因有吉慶之事而赦宥罪人。南齊書·高帝紀(jì)下:“宸運(yùn)肇制,寳命惟新,宜弘慶宥,廣敷蠲汰?!?唐 劉禹錫 《上杜司徒啟》:“伏蒙遠(yuǎn)示,且曰浮謗漸消,況承慶宥,期以振刷?!?/div>
《漢語大詞典》:追原
(1).赦宥罪者而追回處罰之成命。后漢書·列女傳·董祀妻:“ 操 感其言,乃追原 祀 罪?!?span id="uiax80z" class="book">《三國(guó)志·魏志·文帝紀(jì)》“庚午,遂南征” 裴松之 注引 三國(guó) 魏 魚豢 《魏略》:“既而悔之,追原不及。”
(2).猶追根。《花月痕》第二十回:“追原禍?zhǔn)及④饺?,膏盡金錢血盡鋒?!?錢基博 《辛亥南北議和別紀(jì)》:“若連兵不解……異日追原禍?zhǔn)迹l為階厲?”
《分類字錦》:入縑(入縑)
后漢書明帝紀(jì)詔曰:天下亡命殊死以下聽得贖論,死罪入縑二十匹,右趾至髡鉗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舂至司寇三匹。其未發(fā)覺,詔書到先自告者,半入贖。
分類:赦宥
《分類字錦》:原法
宋史刑法志:熙寧八年,洪州民有免徒而斷杖者,其馀罪會(huì)恩免,官吏失出當(dāng)劾。中書堂后官劉袞駁議,以謂律因罪人以致罪,罪人遇恩者,準(zhǔn)罪人原法,洪州官吏當(dāng)原。
分類:赦宥
《分類字錦》:文除
后漢書光武紀(jì):建武七年,詔中都官、三輔、郡國(guó)出系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案其罪。見徒免為庶人,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注:耐,輕刑之名。亡命,謂犯耐罪而背名逃者。令吏為文簿,記其姓名而除其罪。
分類:赦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