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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處分類按人物分類
《國語辭典》:訴追(訴追)  拼音:sù zhuī
法律上指檢察官或自訴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刑事被告于調(diào)查犯罪證據(jù),公開言詞辯論后,依法科以刑罰的行為。
《漢語大詞典》:造訟(造訟)
興訟,挑起訴訟。 宋 張世南 游宦紀聞卷七:“田主有 曹 姓者,已鬻而造訟,有司已察而斥之?!?/div>
分類:起訴訴訟
《國語辭典》:訴權(訴權)  拼音:sù quán
法律上指原告對于被告的不正行為要求法院為裁判上保護的權利。
《國語辭典》:輔佐人(輔佐人)  拼音:fǔ zuǒ rén
法律上指刑事案件于起訴后,與被告或自訴人,有一定關系之人,得在法院輔佐被告或自訴人陳述意見的人。目的在補充被告或自訴人之訴訟行為之不足。
《國語辭典》:告狀本(告狀本)  拼音:gào zhuàng běn
人民在提起訴訟或訴訟進行中所提出的書狀。《二刻拍案驚奇》卷二:「做個告狀本,告下他來,不怕他不是我老婆!」
《國語辭典》:自訴人(自訴人)  拼音:zì sù rén
向法院提起自訴的人。
《國語辭典》:不告不理  拼音:bù gào bù lǐ
司法機關對于非經(jīng)合法起訴的案件所采取的不主動偵察的處理原則。
《國語辭典》:假處分(假處分)  拼音:jiǎ chǔ fèn
一種民事訴訟法的保全程序。當事人在起訴前或訴訟進行中,為免將來無法強制執(zhí)行,得于判決確定前,針對金錢請求以外的東西,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以停止移動、變更、藏匿訴訟目的物,稱為「假處分」。
《國語辭典》:起訴權(起訴權)  拼音:qǐ sù quán
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國語辭典》:起訴人(起訴人)  拼音:qǐ sù rén
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指請求法院裁判的原告;在刑事訴訟指檢察官或自訴人。
《漢語大詞典》:遏訟(遏訟)
阻止被害者向司法部門起訴。周禮·秋官·禁殺戮:“凡傷人見血而不以告者,攘獄者,遏訟者,以告而誅之。” 鄭玄 注引 鄭司農(nóng) 曰:“遏訟者,遏止欲訟者也?!?賈公彥 疏:“有人見欺犯,欲向官所訟之而遏止不使去也?!?/div>
《國語辭典》:檢察院(檢察院)  拼音:jiǎn chá yuàn
指審查批準逮捕、決定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的公家機關。